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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东莞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公示
东莞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公示
更新时间:2012-01-04 来源:新疆燃气设备网 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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]
一、燃气经营企业在接收站、储存站、储配站、充装站中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不良行为:
1、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;
2、燃气设施超期未检运行,且接到管理部门整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;
3、消防器材超过有效期,接到管理部门整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;
二、燃气经营企业在其燃气管道设施中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不良行为:
4、未履行燃气管网巡查、监护、防护职责,提供地下管位不准确,导致其他单位施工、钻探等原因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的;
5、未按规定定期对居民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;
6、暂停或恢复供气时,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用户的;
三、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汽车加气站中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不良行为:
7、对超过检验期或不合格的车用气瓶进行加气的;
8、因未事先公告暂停加气引起服务纠纷的;
9、未定期进行站内安全检查或落实站内加气安全制度的。
四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不良行为:
10、年度审验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》不合格,继续从事安装、维修业务的;
11、聘用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从事安装、维修业务的;
12、服务质量差、不按公布价格收费,导致用户投诉强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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