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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公示

更新时间:2012-01-04 来源:新疆燃气设备网  [收藏此信息]

      一、燃气经营企业在接收站、储存站、储配站、充装站中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不良行为:

  1、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;

  2、燃气设施超期未检运行,且接到管理部门整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;

  3、消防器材超过有效期,接到管理部门整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;

  二、燃气经营企业在其燃气管道设施中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不良行为:

  4、未履行燃气管网巡查、监护、防护职责,提供地下管位不准确,导致其他单位施工、钻探等原因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的;

  5、未按规定定期对居民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;

  6、暂停或恢复供气时,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用户的;

  三、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汽车加气站中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不良行为:

  7、对超过检验期或不合格的车用气瓶进行加气的;

  8、因未事先公告暂停加气引起服务纠纷的;

  9、未定期进行站内安全检查或落实站内加气安全制度的。

  四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不良行为:

  10、年度审验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》不合格,继续从事安装、维修业务的;

  11、聘用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从事安装、维修业务的;

  12、服务质量差、不按公布价格收费,导致用户投诉强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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